一、「花蓮縣政府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處理作業規定」名稱修正為「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職場霸凌防治、申訴及調查處理作業規定」及修正全文,並自即日生效。 二、檢附修正後「花蓮縣政府公務人員職場霸凌防治、申訴及調查處理作業規定」、修正對照表及其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