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保障學生的受教權益,依據《高級中等教育法》第54條、《國民教育法》第45條及第46條,以及教育部訂定的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」,學校特別提醒大家:當同學在校園中遇到學習或生活上的爭議與困難時,除了透過導師、師長或相關單位反映外,也可以依規定提出申訴或再申訴,以保障自己的權益。 https://friendlycampus.k12ea.gov.tw/StudentAffairs/54/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