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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婉婷 - 學務 | 2024-01-23 | 點閱數: 50

 

2024-01-19 花蓮縣政府 函

主旨:檢送禁用獸鋏相關宣導資料,惠請各校加強宣導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17日臺教資(六)字第1130004457A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:「捕捉動物,不得使用獸鋏」、

       第14之2條規定: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」,

       另第30條第1項第7、8款規定略以:「有違反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,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;

       違反第14條之2規定,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。

       處新臺幣(下同)1萬5,000元以上7萬5,000元以下罰鍰」,合先敘明。

三、為防止傷害動物,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,請貴單位協助加強學校宣導,依動物保護法規定,

       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,且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,違者處新臺幣1萬5,000元以上7萬5,000元以下罰鍰。

四、檢送農業部禁用獸鋏宣導單張,若貴單位所轄之學校有鄰近山區之情形,惠請針對較易發現獸鋏之淺山區域加強宣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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