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訪客 - 教務 | 2017-02-16 | 點閱數: 1581
主辦單位: 本府教育處
承辦單位: 學務管理科
說      明: 一、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。
二、欲申請者,請檢具申請書(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,法定代理人請父母二人同時簽名,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)、實驗教育計畫書(1式9份)及相關證件於本(106)年4月30前寄(送)至本府教育處彙辦,地址: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,聯絡電話:03-8462860#233。
三、105學年度已申請實驗教育欲續申請者,請準備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期間之成果報告,於審議會議中(預計6、7月份)提供委員審議。
四、另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,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,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 辦法之規定入學,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、成績之評量、校內活動之參與、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,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,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。
五、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(http://www.hlc.edu.tw/)首頁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」連結下載。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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